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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管下的租赁业转型升级与政策建议
时间:2019-11-19 作者:NFI

  内容提要:近期,北方新金融研究院(NFI)举办闭门研讨会第23期,聚焦统一监管后的租赁业发展。与会专家认为,租赁业已进入转型升级调整期。为推动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监管层应正视租赁业的属性与作用,构建适应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探索建立租赁企业分级分类的差异化监管体系;优化发展环境,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设施;建立健全跨条线、跨区域的监管协调机制;注重防范金融风险;最重要的是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监管。天津应抓住租赁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档口,进一步利用先行先试政策,继续保持领先优势,打造租赁业发展的新高地。

一、新形势下租赁业亟待转型升级

  租赁业在中国有着近40年的发展历程。近十余年来,得益于国家战略驱动、实体经济发展拉动和监管的有效推动,租赁业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黄金十年,形成了两类三机构(内资、外资与金融租赁)的行业发展与管理体制。2018年5月,商务部将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自此,租赁业进入统一监管的时代。截至2019年9月末,全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约1.2万家,其中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约占96%,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约占3%,金融租赁公司69家,占比不足1%。

  目前,租赁业已经进入调整期。一方面,随着金融环境收紧,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行业竞争加剧,租赁业的后发政策优势和传统业务空间正受到影响,原先依靠规模扩张实现利润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不可持续;另一方面,伴随着新经济、新技术发展,金融科技正在重塑中国金融体系,租赁业也须主动拥抱新经济,运用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此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体企业转型升级,居民消费升级也为租赁业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租赁业转型升级,走高质量、专业化发展之路已成行业共识。

  下一步,各类租赁企业首先要制定行业发展长远规划,将服务实体经济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发展方向。其次要提升行业的专业化经营能力,打开新的行业发展空间。第三要改变融资业务占比过大的情况,实现由融资专业化到融物专业化的转变。大力发展直租和经营租赁等“融物”特色业务。

二、促进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思路

  (一)正视租赁业的属性和作用,构建适应行业特点的监管体系

  监管应对租赁业的属性及未来发展前景有明确的估计,正视租赁业的作用。

  在机构属性上,租赁业不属于中央发牌照的被监管对象,而是由地方监管部门颁发行政许可的地方金融组织。

  在业务属性上,租赁是给予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来实施的一种融资或者再融资行为。所以租赁是银行信贷体系的有益补充,但其贷款用途不明确,不受“三法一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约束。

  在金融行为上,租赁具备融资和融物的特征,是与实体经济结合最紧密的一种投融资模式。目前中国租赁设备在投资领域的渗透率约在6%-8%,大大低于欧美国家平均超20%的水平。而且租赁具有很强的普惠性,和中小企业发展息息相关,可以有效促进社会投资和产业结构升级。

  (二)对租赁企业分级、分类,实行差异化监管

  在中央层面,探索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按照分类结果,指导地方动态分配监管资源,并在资产负债管理上实施差异化的窗口指导,对主业突出,特色鲜明,风险可控的机构在业务范围、地域范围、资金来源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在分级、分类方面,可以考虑业务规模大小、是否在负债端产生社会影响或影响公众利益等,在资本金、资产负债比等指标方面设置适当的门槛和底线。

  在地方层面,除了跟中央层面保持一致,还要通过激励相容机制,建立良好的监管和被监管环境。

  (三)优化发展环境,夯实行业发展基础设施

  积极推动研究制定金融租赁专门立法,提升立法层级,保护金融租赁公司合法权益。统筹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系统和流转平台建设,培育资产交易市场。推动设立租赁行业协会,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和协同发展,建立租赁从业规范、从业黑名单。加强租赁行业发展研究,整合专业研究资源,强化主动发声和行业舆情引导。

  (四)建立健全跨条线、跨区域的监管协调机制

  加强与司法、财政、税务、工商、外管、海关等多部门的协调联动,着力解决行业发展中的关键障碍。建立租赁公司异地业务和部门定期报告制度、重大风险通报制度、重点客户预警制度,强化各属地局的信息交流共享,实现对风险苗头早发现、早处置,对异地展业早关注、早规范。

  (五)注意防范金融风险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到的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与资租赁业紧密相关。相对来说,租赁业金融风险不大,但也具有一定的顺周期性。

  在中央层面,会更多考虑风险的外部性,是否会传染到正规金融体系;在地方层面,金融监管部门更注重防范内生风险,从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信息系统、资产管理能力、人员团队、专业技术水平等角度实施监管。

  (六)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统一监管

  租赁业在中国的每一步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21世纪初,《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让陷入停滞的租赁业得以重启, 2007年原银监会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让金融租赁公司迎来快速发展的十年。

  2018年5月,商务部管辖下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统一划归银保监会管理,但目前金租和商租在银保监会下仍分属不同部门,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办法尚未出台,主要原因是缺少上位法的支持。要真正实现租赁业的统一监管,需在法律层面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下一步才可以制定出台统一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三、促进租赁业高质量发展的五点建议

  第一,建议适当降低租赁公司(特别是金租)同业借款的风险权重,增强银行对租赁公司贷款意愿,降低租赁公司融资成本。无论是金租还是商租均面临中长期融资成本偏高的问题,对于商租公司而言,还面临短期融资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租赁企业开展业务的能力。所以亟待确立租赁业的资本补充机制,丰富其资本补充渠道,降低租赁企业的融资成本。

  第二,建议监管部门完善相关政策,允许租赁企业分拆上市,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股权价值。当前租赁行业亟需在直接融资方面取得突破。

  第三,建议监管部门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一定条件下控股或参股比较成熟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允许金融租赁公司收购或者新设专业子公司,以破解同质化,加快行业的差异化,促进行业专业化发展。

  第四,建议扩大可用于抵减增值税应税收入的支出凭证种类,统一金租和商租提取坏账准备金的标准,允许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方违约造成的逾期贷款利息超过90天的暂缓缴纳增值税。

  第五,建议建立二手租赁设备登记流转交易平台。目前,业界自发建立这种平台的难度较大,需要政府予以一定力度的支持。

四、进一步用好先行先试政策,打造天津租赁业发展新高地

  天津租赁业发展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租赁业对天津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在租赁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档口,天津应继续用好租赁业的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发挥领先优势,打造天津租赁业发展新高地。

  譬如,在授信政策和业务流程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对新技术新材料、产业转移、节能环保等企业在融资价格上给予支持;对与实体经济联系紧密、关系到重大民生的项目,在监管允许的范围内,优化项目审批环节,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在产业链或者供应链方面,强化金融科技赋能,以租赁为切入点,深化行业上下游价值链供需链合作,建立基于产业链专业化服务的盈利模式、风控模式和信息系统。

  此外,天津可以进一步提升在税收优惠范围、财政扶持力度、监管制度创新等方面的空间;尽快建立全国首家租赁资产交易平台,并对平台建设予以一定资金支持;利用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拓宽租赁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尝试设立专业化的金融租赁监管处。